本項業務服務對象為證券商、投信投顧業者、票券商、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依規定前述業者於申請設立登記後,應以現金、銀行存款、政府或金融債券提存營業保證金。提存標的不得設定擔保及掛失或解約,僅得提存於同一銀行,如辦理提取或調換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業者以本行存單作為營業保證金方式)
Ⓞ請洽本行各分行或信託部服務專線(04)2236-8528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為防止有價證券之溢量發行及偽造有價證券,保障社會大眾投資利益,依據經濟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所公布之「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簽證規則」之規定,監督發行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之發行。故委託人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發行有價證券後得向本行申請辦理有價證券簽證,本行擔任簽證機構於證券加蓋經核准及報備之簽證鋼印及日期
簽證種類包括下列四種:
新發行股票之簽證:公司因設立、現金增資、股票股利發放須發行股票。Ⓞ請洽本行各分行或信託部服務專線(04)2236-8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