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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保證金保管

信託簡介

本項業務服務對象為證券商、投信投顧業者、票券商、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依規定前述業者於申請設立登記後,應以現金、銀行存款、政府或金融債券提存營業保證金。提存標的不得設定擔保及掛失或解約,僅得提存於同一銀行,如辦理提取或調換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信託優點

  • 由銀行提供營業保證金之保管服務並履行相關申報義務。
  • 本行提供業者定存方式提存營業保證金,並使用集保結算所平台辦理無實體登錄暨保證金紀錄服務,本行免製發實體存單,業者免保管「保管憑證」,簡化定存開單、續存及換單等繁瑣作業。

保管架構

保管流程

(業者以本行存單作為營業保證金方式)

  1. 業者與本行簽訂營業保證金保管契約。
  2. 業者於本行開立無實體定期存單作為營業保證金,本行並透過集保結算所發行作業平台上傳存單及營業保證金資訊。
  3. 業者登入集保結算所發行作業平台輸入定存單資料。
    集保結算所比對成功、系統自動辦理保證金定存單無實體登錄,並記錄本行帳下保管業者保證金定存資料。

應備文件(以申請時本行規定為準)

  1. 簽約印章
  2. 法人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負責人相關證明文件

Ⓞ請洽本行各分行或信託部服務專線(04)2236-8528

有價證券簽證

信託簡介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為防止有價證券之溢量發行及偽造有價證券,保障社會大眾投資利益,依據經濟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所公布之「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簽證規則」之規定,監督發行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之發行。故委託人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發行有價證券後得向本行申請辦理有價證券簽證,本行擔任簽證機構於證券加蓋經核准及報備之簽證鋼印及日期

簽證種類包括下列四種:

新發行股票之簽證:公司因設立、現金增資、股票股利發放須發行股票。
補辦發行之簽證:對補辦發行公司之股票。
股票換發簽證:股票因合併、分割或其他原因而須換發。
補發股票之簽證:股票因遺失、被竊、滅失或其他原因須補發。

服務對象

  •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
  • 國內其他金融機構。

簽證架構

簽證流程

  • 1-2. 委託人備齊文件與本行簽訂簽證契約。
  • 3-4. 委託人委請印刷廠印製有價證券,印刷廠印妥後寄交本行。
  • 5. 本行辦理簽證事宜,已完成簽證作業之有價證券送交委託人點收。

應備文件(以申請時本行規定為準)

  1. 簽約印章
  2. 法人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負責人相關證明文件

Ⓞ請洽本行各分行或信託部服務專線(04)2236-8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