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款業務─定儲利率指數說明
一、 指數構成方式:
參考國內十家銀行(台銀、土銀、合庫、一銀、華銀、彰銀、中國信託、台新、永豐、本行)之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扣除最高、最低各兩家銀行之利率後,計算中間六家銀行之平均利率作為定儲利率指數。
二、 設計理念:
- 一年期定儲為銀行最大資金來源,其利率也較貼近市場利率的變動情形,以定儲利率來作指標可充實反應銀行的資金成本及市場資金狀況。
- 選取之十家銀行包含六家公營行庫、三家民營行庫及本行,且信用評等皆在良好的狀況,避免因人為操縱造成偏離市場利率過大之情形。
- 設計扣除最高、最低各兩家銀行利率之剔除機制,避免此指數受單一金融機構不理性波動或政策性牌告利率所干擾。
三、 指數調整期間:
1.「月定儲利率指數」每一個月定期調整一次,調整日期如下:
利率有效日 | 5/1 ~5/31 | 6/1~6/30 | 7/1~7/31 | 8/1~8/31 |
取樣日 | 4/21 | 5/21 | 6/21 | 7/21 |
利率生效日 | 5/1 | 6/1 | 7/1 | 8/1 |
利率有效日 | 9/1 ~9/30 | 10/1~10/31 | 11/1~11/30 | 12/1~12/31 |
取樣日 | 8/21 | 9/21 | 10/21 | 11/21 |
利率生效日 | 9/1 | 10/1 | 11/1 | 12/1 |
2.「季定儲利率指數」每三個月定期調整一次,調整日期如下:
利率有效日 | 1/1~3/31 | 4/1~6/30 | 7/1~9/30 | 10/1~12/31 |
取樣日 | 12/21 | 3/21 | 6/21 | 9/21 |
利率生效日 | 1/1 | 4/1 | 7/1 | 10/1 |
3.以扣除最高、最低各兩家銀行後之六家銀行利率,求取其算術平均數至小數點以下三位為準,小數點以下第四位四捨五入,本項規定,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4. 利率取樣以中央銀行公告資訊為準。
四、更改選取標的銀行之情形:
- 標的銀行被合併或消滅或更名。
- 標的銀行之債信評等低於中華信評短期twB、長期twBB+或其他相當之信評標準。
- 標的銀行無公告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
- 標的銀行有其它不適合作為採樣標準之情形。
五、指數變動或標的銀行變動之通知:
- 於營業廳公告。
- 於本行網站公告。
新臺幣放款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短期放款採每日計息,即以每日放款餘額之和,乘以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中長期放款足月部分按月計息,即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及月數再除以十二,不足月部分,則按日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