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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業務專區

中央銀行致力推動人民幣市場發展,鼓勵國內廠商以人民幣結算跨境貿易及直接投資,尤其目前國內的外幣結算平臺已將境內及跨境人民幣匯款納入其中,將與境內美元結算同樣享有即時清算的好處!而政府為推動「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亦已放寬以人民幣計價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衍生性金融商品以及投資型保單等業務,全體國民都可享受到高水準的人民幣理財商品服務。人民幣相關業務,歡迎至本行各營業單位洽辦。

人民幣業務簡介

 

  1. 一、辦理方式:
    本行各外匯指定分行均可受理人民幣業務。客戶申辦人民幣業務必須依中央銀行之相關規定辦理。人民幣可與新臺幣或其外幣互為兌換,惟人民幣匯款若涉及進/出大陸境內者,必須符合大陸當地法令之規定。
  2. 二、服務項目:
    1. (一)人民幣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業務(活期存款開戶金額及起息標準:人民幣500元;定期存款開戶金額及起息標準:人民幣5,000元)。
    2. (二)人民幣匯兌業務(包括人民幣與新臺幣或與其他外幣之兌換、人民幣轉帳、人民幣匯出匯款、人民幣匯入匯款、人民幣現鈔買賣等業務)。
    3. (三)人民幣進口/出口業務。
    4. (四)人民幣授信業務。
    5. (五)本行奉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各項外匯業務。
  3. 三、服務對象:
    1. (一)本國自然人:指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個人。
    2. (二)非居住民自然人:指未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或領有相關居留證但證載有效期限未滿一年之非中華民國國民。
    3. (三)非自然人:係指法人、行號及團體。
  4. 四、辦理人民幣業務之限額規定:
    1. (一)人民幣現鈔買/賣:
      1. 自然人:每人每次人民幣2萬元。
      2. 非自然人(含法人、行號及團體):無限制。惟若涉及新臺幣結匯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仍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2. (二)人民幣帳戶買賣:
      1. 自然人:買賣人民幣業務,每人每日透過帳戶買賣之金額,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
      2. 非自然人(含法人、行號及團體):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若非跨境貿易項下,無額度限制。惟若涉及新臺幣結匯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仍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3. (三)人民幣匯款:
      1. 自然人辦理台灣境內及與第三地區之人民幣匯款:得自由匯撥。
      2. 自然人申辦人民幣匯款至大陸地區: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始能申辦人民幣匯款至大陸地區,且每人每日之限額為人民幣8萬元。且其匯款性質僅限經常項目。
        ※上述1.2.項若涉及人民幣結購/結售者,個人戶仍應受前述人民幣2 萬元之限制。
      3. 非自然人非跨境匯款:無金額限制(包括台灣境內、與第三地區之人民幣匯款)。
      4. 非自然人跨境匯款:企業戶跨境貿易人民幣匯款至大陸地區,須符合大陸《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該匯款是否符合前述《辦法》,最終仍需由受款行負責審核後解付。若非屬前述《辦法》之匯款,大陸地區的企業戶受款人需事先向大陸權責單位申請,取得批文後始可解付該筆款項。
        ※上述3.4項若涉及新臺幣結匯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仍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5. 五、辦理人民幣業務可能產生之風險及應注意事項:
    1. (一)客戶辦理人民幣業務,應依中央銀行所頒佈的「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及其他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2. (二)客戶申辦人民幣業務,倘若違反「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情節重大者,中央銀行得要求銀行沖正/拒絕受理該筆人民幣交易。
    3. (三)人民幣交易,若人民幣資金有涉及進/出大陸地區者,將必須受到大陸當地法令限制。有關客戶辦理人民幣業務可能面臨之風險及應注意事項,請詳閱「客戶辦理人民幣業務之風險預告及注意事項」。

客戶辦理人民幣業務之風險預告及注意事項

 

由於目前人民幣資金進出大陸地區仍須受大陸當地相關法規的限制,客戶辦理本項業務可能面臨下列風險:

  1. 一、客戶應注意其原持有人民幣資產或負債可能因法令之變更,導致必須改以其他幣別作為收、付的工具:
    1. (一)客戶原持有之人民幣資產、負債或因交易而產生之給付義務均可能因法令之變更影響人民幣資金在市場的供需或交易之清算交割,雖本行業對原已受理之人民幣案件之後續作業,仍積極、盡力尋求其他解決管道及方式,但必要時有將依當時之市場匯率,改以其他幣別取代之可能性。
    2. (二)客戶申辦人民幣授信業務時,應考量貸款到期時本身人民幣資金之還款能力,若屆期無法以人民幣還款而須以其他外幣還款時,授信戶可能面臨匯兌風險。
    3. (三)客戶申辦人民幣授信業務,雖與本行於授信契約中約明借款金額或額度,惟囿於法令限制,致本行未能撥款時,授信戶將受有資金短缺之風險;如改以其他外幣撥款,授信戶可能因匯率波動而衍生匯差風險。
  2. 二、客戶應充分瞭解人民幣資金進出大陸地區時將受到當地法令限制:
    1. (一)在本行辦理大陸地區人民幣匯出及匯入者,若不符合大陸當地所規定之身分資格者,其人民幣資金不得任意進出大陸地區。倘若客戶將人民幣資金匯往大陸地區,但因前述原因,導致人民幣匯款不能送達時,本行將協助辦理退匯,但其所需之郵電費及國外銀行收取之費用均由客戶負擔,且可能自匯款金額中直接扣除。例如:
      1. 2012年3月2日大陸地區主管機關發布有關人民幣跨境結算之相關通知,規定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均可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大陸地區主管機關同時將對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實行重點監管名單管理。因此,從事進出口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其他經常項目的企業,均可選擇以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和收付。
      2. 不符合上述條件之大陸企業及個人不能任意辦理人民幣匯出及匯入,惟得經大陸外匯管理機構核准後始得辦理。
      3. 另根據香港金管局的說明,銀行(參加行)在辦理資金匯入或匯出大陸地區時,銀行無須查核大陸當地匯款人或收款人有否遵守大陸當地相關規則及規定,由大陸當地監管當局和銀行負責審核。
    2. (二)授信戶辦理人民幣貸款如擬在大陸地區使用,客戶須先取得大陸當地主管機關批准相關人民幣資金得在大陸匯入及匯出,並遵守大陸現行外債管理規定辦理外債登記,如因授信戶未依大陸相關法令辦理,以致已撥付之人民幣無法匯往大陸支應需求或遭退匯時,其所衍生之借款利息及相關費用均由授信戶自行負擔。
  3. 三、客戶應充分瞭解人民幣仍會受匯率波動之影響衍生其交易之風險及評價損失:鑑於影響市場變動因素甚多,導致匯率波動幅度可能極大,客戶從事人民幣相關交易,可能因市況起伏不定或特殊情事發生,導致客戶之交易風險或評價損失。爰客戶於從事該筆交易前,應考量本身財務狀況及承受風險之能力,並充分瞭解該筆交易所涉財務、會計、稅制及相關法律規定;客戶明瞭並願意自行承受因進行交易所可能衍生之交易風險及損失。
  4. 四、客戶瞭解並同意倘大陸地區當地監管當局或清、結算銀行等相關單位,要求本行提供跨境貿易之相關交易證明文件或匯款資料時,本行得逕予提供。
  5. 五、客戶在辦理本項業務前應確認,已充分瞭解上述有關人民幣業務之應注意事項及其潛在風險。
  6. 六、本行網站提供『人民幣業務專區』供客戶參考,惟因大陸當地之法令可能隨時變更,客戶仍需以其最新規定為準。

人民幣業務問答集

 

壹、存款業務

  1. 一、 問:若已開立「外匯綜合存款」者,辦理人民幣存款是否另須開立帳戶?
    答:若已開立「外匯綜合存款」者,即可直接申辦人民幣存款。
  2. 二、 問:外匯活期存款與外匯定期存款最低開戶金額與起息金額?
    答:活期存款為人民幣500元,定期存款為 5,000元
  3. 三、 問:自然人每日透過帳戶結購/售人民幣之限額多少?
    答:自然人每日透過帳戶結購/售人民幣之限額為人民幣2萬元。
  4. 四、 問:自然人每日透過帳戶結購/售人民幣之限額為人民幣2萬元應如何計算?
    答:該買賣限額應分別計算,其範圍涵蓋如下:
  1. 以新臺幣結購人民幣存入外匯存款、外匯存款提領外幣兌換為人民幣存款(異幣換匯)及以新臺幣結購人民幣辦理匯出匯款,合併計算每人每日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臨櫃及網路交易合併計算)。
  2. 以人民幣存款結售為新臺幣、外匯存款提領人民幣兌換為外幣存款(異幣換匯)及人民幣匯入匯款結售為新臺幣,合併計算每人每日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臨櫃及網路交易合併計算)。
  3. 人民幣存款轉讓(含同戶名及異戶名)無相關額度限制。
  4. 依中央銀行2013年1月28日發布之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涉及人民幣業務問答集4.1(三) ,銀行應告知客戶,中央銀行對違反上述規定情節重大之客戶,得要求銀行沖正該交易,並拒絕受理其辦理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交易。
  • 五、 問:法人如公司戶、行號及團體等,每日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是否有限額?
    答:若非跨境貿易項下,無額度限制,若涉及新臺幣結匯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仍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六、 問:自然人或法人持人民幣現鈔存入外匯存款帳戶之人民幣存款,或由外匯存款帳戶提領人民幣現鈔時,有無金額限制或須計入每人每日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2萬元之限額內?
    答:比照現行其他外幣現鈔存入同幣別外匯存款帳戶或從外匯存款帳戶提領同幣別現鈔辦理,無金額限制且無須計入每人每日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2萬元之限額內,惟均需收取外匯與外幣現鈔間之轉換相關業務手續費,按本行掛牌人民幣即期及現鈔匯率之差額計收(目前優惠為TWD0.05/CNY),最少新臺幣100元,收費細節請逕洽各營業單位查詢。

 

貳、匯兌業務

Part I、匯出匯款

  1. 一、 問:自然人匯款人民幣至大陸地區在身分、金額上限及匯款性質有何特殊規定?
    答:領有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每日匯款至大陸地區之限額為人民幣8萬元;其用途應屬經常項目(即資本項目以外),不得辦理直接投資匯款,匯款人及收款人不限同名帳戶。
  2. 二、 問:若同一匯款人(指自然人)單筆匯款或當日匯款金額累計超過8萬人民幣時,將會有何後果?
    答:若同一匯款人單筆匯款或當日匯款金額累計超過8萬元人民幣 ,除款項將被退回原匯款銀行外,中央銀行(以下簡稱央行)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之客戶,得要求銀行拒絕受理其辦理人民幣匯款至大陸地區交易。
  3. 三、 問:除持有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外,其他身份的自然人可否匯款人民幣至大陸地區?
    答:不可以。
  4. 四、 問:自然人匯款人民幣至大陸以外地區(例如台灣當地),其身分、限額與用途是否比照其他外幣方式辦理?
    答:是的。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5. 五、 問:匯款人民幣至大陸地區時,匯款人應提供的匯款資料有那些?
    答:
  1. 收款銀行名稱與分支行(英文)。
  2. 該收款銀行的12碼CNAPS系統行號。
  3. 收款人帳號。
  4. 收款人名稱(英文)。
  5. 收款人英文地址(非必要項目)。
  6. 匯款性質如必要時應徵取相關證明文件。
  • 六、問:匯款人為自然人且在本行沒有開立新臺幣或外匯存款帳戶,可否持「新臺幣」現鈔至本行申請匯款人民幣至大陸地區?
    答:由於受限於央行「每人每日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2萬元之限額」規定,匯款金額上限為等值人民幣2萬元【需與當日同一人以新臺幣結購人民幣存入外匯存款、外匯存款提領外幣兌換為人民幣存款(即異幣匯)等金 合併計算,每人每日不得逾人民幣2 萬 ,且臨櫃及網路交易合併計算】。若該筆匯款日後遭退匯,客戶申請領取新臺幣現金時,由於受限於央行「每人每日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2萬元之限額」規定,該結售人民幣金額須與其他涉及帳戶結售等金額合併計算每人每日不得逾人民幣2萬 ,且臨櫃及網路交易合併計算。因此,若當日結售金額已逾人民幣2萬元者,該筆退匯款項應於他日金額未逾人民幣2萬元時再予退還。
  • 七、 問:匯款人為自然人且在本行沒有開立新臺幣或外匯存款帳戶時,可否持「人民幣」現鈔至本行申請匯款人民幣至大陸地區?
    答:每人每日單筆匯款且當日匯款金額累計不得逾人民幣8 萬 。若該筆匯款日後遭退匯時,由於受限於央行「自然人每人每日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 2 萬元之限額」規定,無法一次退還,建議應在本行開立外匯存款帳戶並退匯入戶後,分次每天結售人民幣限額2萬元。
  • 八、 問:本行網路銀行匯款人民幣至大陸地區是否即時開放使用?
    答:目前網路銀行辦理人民幣匯出匯款尚不開放。
  • 九、 問:匯款人民幣至大陸地區,多久可到達收款人銀行?
    答:一般而言,若資料正確且符合大陸當地有關規定與要求,3個大陸銀行營業日內。
  • 十、 問:匯人民幣至大陸地區,有無最低匯款金額限制?收費標準為何?
    答:為避免匯款金額不足扣除中間費用,本行規定人民幣匯款最低金額為CNY100元。
    人民幣匯款收費與其它幣別匯款收費一致,但無法全額匯款(即中間銀行收費係由匯款金額中內扣);收費標準說明如下:
    【手續費】:按每筆匯款金額收0.05%,最低收費新臺幣200元,最高收費800元
    【郵電費】:每通電文新臺幣300元

 

Part II、匯入匯款

  1. 一、 問:領有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對於來自大陸地區的人民幣匯入匯款應事先注意那些事項?
    1. 從大陸匯出的人民幣匯款需符合大陸相關監管規定。
    2. 大陸匯出之人民幣資金進入本行帳戶時,若匯款指示電文為自然人且為新臺幣之帳戶時,由於受限於央行自然人每日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之限額為人民幣2萬元規定,若匯入金額超過此限額將造成無法解付之問題【需與當日人民幣存款結售為新臺幣、外匯存款提領人民幣兌換為外幣存款 (即異幣換匯)等金額合併計算每人每日不得逾人民幣2 萬,且臨櫃及網路交易合併計算】。
    3. 本行建議匯入款受款人應指示國外匯款人匯入其外匯存款帳戶方為妥適。
  2. 二、 問:人民幣從大陸地區匯款至本行,收費標準?
    答:與本行其他外幣匯入匯款收費標準相同,每筆匯款不論金額大小,一律收取新臺幣200元。

 

Part III、現鈔業務

  1. 一、 問:自然人每人每次買賣現鈔限額多少?
    答:自然人每次買賣人民幣現鈔之限額為人民幣2萬元。
  2. 二、 問:法人如公司、行號及團體等買賣人民幣現鈔是否有限額?
    答:無相關額度限制,若涉及新臺幣結匯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仍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企業辦理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業務問答集(範例)(104.12.16)

 

為協助台商辦理跨境人民幣結算作業,謹提供有關企業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流程等相關說明,實際作業方式視兩岸各地監管機關規定及銀行實務而定,並請留意大陸地區各地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適用規定。

壹、通則篇

  1. Q1: 何謂「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
    A1: 是指跨境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以人民幣進行報關及結算的進出口貿易結算業務。
  2. Q2: 企業採用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有何優勢?
    A2:
    1. 增加貿易結算幣別種類之選擇,規避企業收支貨幣不一而產生的匯率風險,有效降低透過第三種貨幣(如美金、歐元等)折算之匯率波動帶來的損失,增強國際競爭力。
    2. 提升盈利能力,減少清、結算方面手續費和避險保值的相關財務支出,降低匯兌成本,提高企業收益。
    3. 擴大融資管道,緩解外幣融資緊張。對於跨國集團企業來講,且可協助集團企業靈活高效的運用及管理資金。
    4. 於2015年8月人民幣躋身全球第4大常用支付貨幣,並隨著人民幣離岸市場建構日漸完善及普及,企業及早開始認識海外人民幣市場的操作及應用,以享受人民幣投資及貿易便利化的優勢。
  3. Q3: 銀行業得辦理涉及人民幣外匯業務之範圍?
    A3: 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人民幣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外匯指定銀行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得辦理涉及人民幣之外匯業務擴及:出口外匯、進口外匯、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人民幣存款、人民幣貸款、人民幣保證、人民幣衍生性商品等業務。
    (中央銀行2015.11.2「人民幣業務說明」1.1)
  4. Q4: 目前關於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業務相關規定主要為何?
    A4: 一、台灣地區: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2011.09.07修訂)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2008.12.12修訂)
    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2013.7.30修訂)
    4.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2015.5.22修訂)
    5.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2015.7.31修訂)
    6.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2015.4.30修訂)
    7.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2015.2.4修訂)
    二、大陸地區:
    1.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銀發〔2009〕10號)
    2.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則》(銀發〔2009〕212號)
    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9〕470號)
    4. 國家海關總署監管司關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監管函〔2009〕255號)
    5.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明確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1〕145號)
    6. 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問題通知(銀發〔2012〕23號)
    7. 關於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重點監管名單的函(銀辦函〔2012〕381號)
    8.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流程和完善有關政策的通知 (銀發〔2013〕168號)
    9.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的指導意見 (2014.6.11發布)

 

貳、台灣地區相關規定篇

 

  1. Q1: 銀行承作跨境貿易項下涉及人民幣資金進出大陸規定為何?
    A1: 涉及人民幣資金進出大陸地區,及人民幣跨境匯款電文,須符合大陸有關規定及要求,涉及人民幣資金進出大陸地區,及人民幣跨境匯款電文,須符合大陸有關規定及要求,並應告知客戶可能風險。若非屬跨境貨物或服務貿易結算,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向受款行確認是否受理。
    大陸地區於2014年6月11日發布之指導意見,開放大陸地區個人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外匯指定銀行於「瞭解你的客戶」、「瞭解你的業務」及「盡職審查」三原則下,得受理企業匯付大陸地區個人之人民幣跨境貿易。
    (中央銀行2015.11.2「人民幣業務說明」2.2)
  2. Q2: 外匯指定銀行受理公司、行號、團體辦理跨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直接投資項下,涉及人民幣之結算及清算,相關人民幣買賣得與人民幣清算行平倉之範圍為何?
    A2: (一)跨境貨物貿易,同時符合下列1及2項
    1. 貨物輸出或輸入國至少有一方為大陸地區;或買、賣任一方位於大陸地區且資金進出大陸地區者;包括下列貿易形式(1)或(2):
    (1) 貨物輸出或輸入國至少有一方為大陸地區,不以買賣方位於大陸為限;或
    (2) 買、賣任一方位於大陸地區且資金進出大陸地區者,包括貨物輸出或輸入國雖不位於大陸地區,惟買、賣方及資金進出涉及大陸地區者。
    2. 對大陸地區已進出口之貨款或未進出口之預收付貨款(皆含委外加工或商仲貿易),且以人民幣結算或清算之匯出入款或以跟單方式辦理者。
    3. 貨款必須以人民幣支付,惟相關交易文件是否以人民幣計價,則非要件。
    (二)跨境服務貿易:
    1. 對大陸地區提供服務之收入、或接受大陸地區提供服務之支出,且以人民幣結算或清算之匯出入款者。
    2. 收入或支出必須以人民幣收支,惟相關交易文件是否以人民幣計價,則非要件。
    (三)直接投資:
    1. 對大陸地區股本投資或收回股本投資,且以人民幣結算或清算之匯出入款者。
    2. 應依「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二十六點及附表十規定辦理。
    (中央銀行2015.11.2「人民幣業務說明」2.3)
  3. Q3: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涉及人民幣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直接投資與人民幣清算行平倉之應注意事項為何?
    A3: 除徵提跨境貿易之發票或提單等相關交易證明文件(正、影本皆可)外,另應憑下列文件辦理:
    (一) 須採取允當之「認識你的客戶KYC」、「瞭解你的業務」及「盡職審查」等程序,加強人民幣買賣需求之真實性審核。
    (二) 應遵循「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中央銀行2015.11.2「人民幣業務說明」2.4)
  4. Q4: 外匯指定銀行受理客戶跨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直接投資之人民幣買賣交易,並透過人民幣清算行辦理平倉後,經發現有交易不實或虛偽情事,應如何處理?
    A4:
    (一) 若涉及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有關規定及罰則辦理。
    (二) 外匯指定銀行應告知客戶,凡有違反「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情節重大者,銀行將不再受理其人民幣跨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直接投資相關交易。
    (中央銀行2015.11.2「人民幣業務說明」2.7)
  5. Q5: 企業收到人民幣信用狀時,若欲據以向銀行申請融資,是否可以改貸其他幣別?
    A5: 可以,惟請注意匯率風險。
  6. Q6: 是否須徵提風險預告書?
    A6: 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受理企業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無須徵提風險預告書。惟受理企業敘做衍生性人民幣金融商品,則另須徵提風險預告書。
  7. Q7: 企業辦理人民幣跨境貿易匯出匯款應注意哪些事項:
    A7:
    1. 匯款用途包括但不限於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經常轉移等。
    2. 人民幣匯往大陸是否符合大陸有關規定及要求,由大陸當地主管機關及銀行審查。人民幣資金匯往大陸,如未能符合大陸當地主管機關或銀行規定而遭退匯,匯款人將負擔相關費用及承擔匯率損失風險。
    3. 企業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匯款,以新臺幣結匯金額人民幣達等值100萬美元時,應確認並提供貿易證明文件影本,如貿易合同、商業發票或L/C等文件,匯款金額不可超過實質交易金額,並應先行與大陸地區受款人確認是否可收受境外人民幣。
    4. 客戶填寫「匯出匯款申請書」之資料務必正確,應提供:
    (1) 匯款人欄位:英文名稱、統一編號、英文地址、電話。
    (2) 收款銀行欄位:12位人民幣大額支付系統(CNAPS)行號、銀行與支行的中英文名稱(或11碼的SWIFT CODE)。註:倘未提供「收款銀行」CNAPS帳號,未來可能會產生額外費用。
    (3) 受款人欄位:英文名稱、完整帳號、英文地址及電話(雖非必要項目,為加速解款作業,仍請儘量提供)。若受款人於大陸銀行原開戶為中文戶名者,請提供中文戶名。
    (4) 附言:以英文表示(非必要項目)。
    5. 匯出匯款於解款或轉匯時,依當地銀行慣例,收款銀行或轉匯銀行(匯款銀行之人民幣存款行)日後可能自匯款金額內扣取費用。
    6. 上開應注意事項,係依主管機關及清算銀行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有任何變動,可逕洽各匯款銀行。
  8. Q8: 外匯指定銀行承作法人(含公司、行號、團體或非居住民法人)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若非跨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或直接投資項下,是否有額度限制?
    A8: 無額度限制,惟不得透過清算行平倉,若涉及新臺幣結匯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仍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中央銀行2015.11.2「人民幣業務說明」4.2)
  9. Q9: 辦理人民幣貸款之規定為何?
    A9: 仍請依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六點辦理,亦即申貸之國內顧客必須有與國外從事貨物或服務交易之事實,並具有與國外交易之文件,且其價款需以外幣(含人民幣)收付者。
    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幣別得不同於憑辦文件所載之交易幣別或價款收付幣別。
    (中央銀行2015.11.2「人民幣業務說明」6.1)

 

叁、大陸地區相關規定篇

 

  1. Q1: 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業務,哪些企業可以進行?
    A1: 2012年3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銀監會聯合發文稱,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均可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至此,從事進出口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其他經常項目的企業,均可選擇以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和收付。
  2. Q2: 大陸境內哪些地區的企業可以辦理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業務?
    A2: 目前已擴大至全中國大陸各省。
  3. Q3: 大陸地區進出口企業可與哪些國家和地區開展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業務?
    A3: 目前已開放與大陸境外所有國家(地區)開展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業務。
  4. Q4: 大陸境內哪些銀行可為企業辦理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業務?
    A4: 臺灣地區部分銀行非外匯指定銀行,不受理人民幣匯款業務;同樣的,大陸地區也有部分非外匯型金融機構,尚未開始受理跨境人民幣匯款。因此,在匯款前,請匯款人洽受款人瞭解收款銀行是否受理跨境人民幣匯款,以避免遭到退匯。
  5. Q5: 大陸境內企業辦理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業務,應開立哪一種人民幣帳戶?
    A5: 企業辦理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業務,以現有的人民幣基本帳戶和一般帳戶皆可使用。
  6. Q6: 保稅區等特殊經濟區域內企業是否可參加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
    A6: 保稅區等特殊經濟區域內的企業與境內區外企業之間的貿易不屬於跨境貿易;區內企業與境外之間的貿易屬於跨境貿易。
  7. Q7: 大陸境外企業在大陸境內非居民人民幣帳戶內的資金可否用於跨境貿易支付?
    A7: 大陸境外企業已在大陸境內銀行開立非居民人民幣帳戶中所存儲的人民幣資金,可以用於跨境貿易支付。
  8. Q8: 企業是否可開立多個人民幣帳戶,在多個銀行辦理業務?
    A8:
    1.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的規定,一家企業只可開立一個人民幣
    基本存款帳戶,可在基本帳戶開戶行以外的銀行開立一般存款帳戶。
    2. 大陸企業首次辦理跨境人民幣業務時,需選擇一家主辦銀行提交以下資料:
    (1) 企業信息登記表
    (2) 關於確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主報告銀行的函
    (3)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 組織機構代碼證
    (5) 稅務登記證
    (6) 海關編號(若有)
    (7) 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件
    由主報告銀行向人民銀行備案及在RCPMIS(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辦理跨境人民幣激活(啟用)手續後,即可在不同的銀行辦理跨境人民幣業務。惟辦理跨境人民幣業務時,仍應親洽開戶行。
  9. Q9: 大陸地區出口貿易企業的人民幣資金是否可以存放大陸境外?
    A9: 企業可以將出口貿易人民幣收入存放大陸境外,但應通過大陸境內結算銀行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備案內容包括留存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金額、開戶銀行、帳號、用途及對應的出口報關單號等資訊。
    《例外》因違反規定被列入重點監管之企業,其通過人民幣結算業務所獲得的人民幣資金不允許存放境外。
    《重點監管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企業,將被確定為重點監管企業:
    1. 近二年內騙取出口退稅、偷稅、虛開或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2. 近二年內涉嫌偷稅、涉嫌騙取出口退稅、涉嫌虛開或涉嫌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稅務機關及公安等部門立案查處的;
    3. 近二年有走私等嚴重違反海關監管的行為;
    4. 近二年有比較嚴重違反金融管理規定的行為;
    5. 近二年有比較嚴重違反國家對外貿易法律法規的行為;
    6. 近二年有其他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