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辦理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業務問答集(範例)(104.12.16)
為協助台商辦理跨境人民幣結算作業,謹提供有關企業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流程等相關說明,實際作業方式視兩岸各地監管機關規定及銀行實務而定,並請留意大陸地區各地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適用規定。
壹、通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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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何謂「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
A1: 是指跨境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以人民幣進行報關及結算的進出口貿易結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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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企業採用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有何優勢?
A2:
1. 增加貿易結算幣別種類之選擇,規避企業收支貨幣不一而產生的匯率風險,有效降低透過第三種貨幣(如美金、歐元等)折算之匯率波動帶來的損失,增強國際競爭力。
2. 提升盈利能力,減少清、結算方面手續費和避險保值的相關財務支出,降低匯兌成本,提高企業收益。
3. 擴大融資管道,緩解外幣融資緊張。對於跨國集團企業來講,且可協助集團企業靈活高效的運用及管理資金。
4. 於2015年8月人民幣躋身全球第4大常用支付貨幣,並隨著人民幣離岸市場建構日漸完善及普及,企業及早開始認識海外人民幣市場的操作及應用,以享受人民幣投資及貿易便利化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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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銀行業得辦理涉及人民幣外匯業務之範圍?
A3: 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人民幣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外匯指定銀行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得辦理涉及人民幣之外匯業務擴及:出口外匯、進口外匯、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人民幣存款、人民幣貸款、人民幣保證、人民幣衍生性商品等業務。
(中央銀行2015.11.2「人民幣業務說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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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目前關於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業務相關規定主要為何?
A4: 一、台灣地區: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2011.09.07修訂)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2008.12.12修訂)
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2013.7.30修訂)
4.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2015.5.22修訂)
5.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2015.7.31修訂)
6.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2015.4.30修訂)
7.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2015.2.4修訂)
二、大陸地區:
1.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銀發〔2009〕10號)
2.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則》(銀發〔2009〕212號)
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9〕470號)
4. 國家海關總署監管司關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監管函〔2009〕255號)
5.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明確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1〕145號)
6. 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問題通知(銀發〔2012〕23號)
7. 關於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重點監管名單的函(銀辦函〔2012〕381號)
8.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流程和完善有關政策的通知 (銀發〔2013〕168號)
9.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的指導意見 (2014.6.11發布)
貳、台灣地區相關規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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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銀行承作跨境貿易項下涉及人民幣資金進出大陸規定為何?
A1: 涉及人民幣資金進出大陸地區,及人民幣跨境匯款電文,須符合大陸有關規定及要求,涉及人民幣資金進出大陸地區,及人民幣跨境匯款電文,須符合大陸有關規定及要求,並應告知客戶可能風險。若非屬跨境貨物或服務貿易結算,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向受款行確認是否受理。
大陸地區於2014年6月11日發布之指導意見,開放大陸地區個人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外匯指定銀行於「瞭解你的客戶」、「瞭解你的業務」及「盡職審查」三原則下,得受理企業匯付大陸地區個人之人民幣跨境貿易。
(中央銀行2015.11.2「人民幣業務說明」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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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外匯指定銀行受理公司、行號、團體辦理跨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直接投資項下,涉及人民幣之結算及清算,相關人民幣買賣得與人民幣清算行平倉之範圍為何?
A2: (一)跨境貨物貿易,同時符合下列1及2項
1. 貨物輸出或輸入國至少有一方為大陸地區;或買、賣任一方位於大陸地區且資金進出大陸地區者;包括下列貿易形式(1)或(2):
(1) 貨物輸出或輸入國至少有一方為大陸地區,不以買賣方位於大陸為限;或
(2) 買、賣任一方位於大陸地區且資金進出大陸地區者,包括貨物輸出或輸入國雖不位於大陸地區,惟買、賣方及資金進出涉及大陸地區者。
2. 對大陸地區已進出口之貨款或未進出口之預收付貨款(皆含委外加工或商仲貿易),且以人民幣結算或清算之匯出入款或以跟單方式辦理者。
3. 貨款必須以人民幣支付,惟相關交易文件是否以人民幣計價,則非要件。
(二)跨境服務貿易:
1. 對大陸地區提供服務之收入、或接受大陸地區提供服務之支出,且以人民幣結算或清算之匯出入款者。
2. 收入或支出必須以人民幣收支,惟相關交易文件是否以人民幣計價,則非要件。
(三)直接投資:
1. 對大陸地區股本投資或收回股本投資,且以人民幣結算或清算之匯出入款者。
2. 應依「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二十六點及附表十規定辦理。
(中央銀行2015.11.2「人民幣業務說明」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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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涉及人民幣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直接投資與人民幣清算行平倉之應注意事項為何?
A3: 除徵提跨境貿易之發票或提單等相關交易證明文件(正、影本皆可)外,另應憑下列文件辦理:
(一) 須採取允當之「認識你的客戶KYC」、「瞭解你的業務」及「盡職審查」等程序,加強人民幣買賣需求之真實性審核。
(二) 應遵循「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中央銀行2015.11.2「人民幣業務說明」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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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外匯指定銀行受理客戶跨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直接投資之人民幣買賣交易,並透過人民幣清算行辦理平倉後,經發現有交易不實或虛偽情事,應如何處理?
A4:
(一) 若涉及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有關規定及罰則辦理。
(二) 外匯指定銀行應告知客戶,凡有違反「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情節重大者,銀行將不再受理其人民幣跨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直接投資相關交易。
(中央銀行2015.11.2「人民幣業務說明」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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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企業收到人民幣信用狀時,若欲據以向銀行申請融資,是否可以改貸其他幣別?
A5: 可以,惟請注意匯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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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是否須徵提風險預告書?
A6: 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受理企業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無須徵提風險預告書。惟受理企業敘做衍生性人民幣金融商品,則另須徵提風險預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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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企業辦理人民幣跨境貿易匯出匯款應注意哪些事項:
A7:
1. 匯款用途包括但不限於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經常轉移等。
2. 人民幣匯往大陸是否符合大陸有關規定及要求,由大陸當地主管機關及銀行審查。人民幣資金匯往大陸,如未能符合大陸當地主管機關或銀行規定而遭退匯,匯款人將負擔相關費用及承擔匯率損失風險。
3. 企業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匯款,以新臺幣結匯金額人民幣達等值100萬美元時,應確認並提供貿易證明文件影本,如貿易合同、商業發票或L/C等文件,匯款金額不可超過實質交易金額,並應先行與大陸地區受款人確認是否可收受境外人民幣。
4. 客戶填寫「匯出匯款申請書」之資料務必正確,應提供:
(1) 匯款人欄位:英文名稱、統一編號、英文地址、電話。
(2) 收款銀行欄位:12位人民幣大額支付系統(CNAPS)行號、銀行與支行的中英文名稱(或11碼的SWIFT CODE)。註:倘未提供「收款銀行」CNAPS帳號,未來可能會產生額外費用。
(3) 受款人欄位:英文名稱、完整帳號、英文地址及電話(雖非必要項目,為加速解款作業,仍請儘量提供)。若受款人於大陸銀行原開戶為中文戶名者,請提供中文戶名。
(4) 附言:以英文表示(非必要項目)。
5. 匯出匯款於解款或轉匯時,依當地銀行慣例,收款銀行或轉匯銀行(匯款銀行之人民幣存款行)日後可能自匯款金額內扣取費用。
6. 上開應注意事項,係依主管機關及清算銀行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有任何變動,可逕洽各匯款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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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外匯指定銀行承作法人(含公司、行號、團體或非居住民法人)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若非跨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或直接投資項下,是否有額度限制?
A8: 無額度限制,惟不得透過清算行平倉,若涉及新臺幣結匯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仍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中央銀行2015.11.2「人民幣業務說明」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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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辦理人民幣貸款之規定為何?
A9: 仍請依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六點辦理,亦即申貸之國內顧客必須有與國外從事貨物或服務交易之事實,並具有與國外交易之文件,且其價款需以外幣(含人民幣)收付者。
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幣別得不同於憑辦文件所載之交易幣別或價款收付幣別。
(中央銀行2015.11.2「人民幣業務說明」6.1)
叁、大陸地區相關規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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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業務,哪些企業可以進行?
A1: 2012年3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銀監會聯合發文稱,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均可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至此,從事進出口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其他經常項目的企業,均可選擇以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和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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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大陸境內哪些地區的企業可以辦理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業務?
A2: 目前已擴大至全中國大陸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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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大陸地區進出口企業可與哪些國家和地區開展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業務?
A3: 目前已開放與大陸境外所有國家(地區)開展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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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大陸境內哪些銀行可為企業辦理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業務?
A4: 臺灣地區部分銀行非外匯指定銀行,不受理人民幣匯款業務;同樣的,大陸地區也有部分非外匯型金融機構,尚未開始受理跨境人民幣匯款。因此,在匯款前,請匯款人洽受款人瞭解收款銀行是否受理跨境人民幣匯款,以避免遭到退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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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大陸境內企業辦理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業務,應開立哪一種人民幣帳戶?
A5: 企業辦理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業務,以現有的人民幣基本帳戶和一般帳戶皆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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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保稅區等特殊經濟區域內企業是否可參加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
A6: 保稅區等特殊經濟區域內的企業與境內區外企業之間的貿易不屬於跨境貿易;區內企業與境外之間的貿易屬於跨境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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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大陸境外企業在大陸境內非居民人民幣帳戶內的資金可否用於跨境貿易支付?
A7: 大陸境外企業已在大陸境內銀行開立非居民人民幣帳戶中所存儲的人民幣資金,可以用於跨境貿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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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企業是否可開立多個人民幣帳戶,在多個銀行辦理業務?
A8:
1.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的規定,一家企業只可開立一個人民幣
基本存款帳戶,可在基本帳戶開戶行以外的銀行開立一般存款帳戶。
2. 大陸企業首次辦理跨境人民幣業務時,需選擇一家主辦銀行提交以下資料:
(1) 企業信息登記表
(2) 關於確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主報告銀行的函
(3)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 組織機構代碼證
(5) 稅務登記證
(6) 海關編號(若有)
(7) 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件
由主報告銀行向人民銀行備案及在RCPMIS(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辦理跨境人民幣激活(啟用)手續後,即可在不同的銀行辦理跨境人民幣業務。惟辦理跨境人民幣業務時,仍應親洽開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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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大陸地區出口貿易企業的人民幣資金是否可以存放大陸境外?
A9: 企業可以將出口貿易人民幣收入存放大陸境外,但應通過大陸境內結算銀行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備案內容包括留存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金額、開戶銀行、帳號、用途及對應的出口報關單號等資訊。
《例外》因違反規定被列入重點監管之企業,其通過人民幣結算業務所獲得的人民幣資金不允許存放境外。
《重點監管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企業,將被確定為重點監管企業:
1. 近二年內騙取出口退稅、偷稅、虛開或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2. 近二年內涉嫌偷稅、涉嫌騙取出口退稅、涉嫌虛開或涉嫌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稅務機關及公安等部門立案查處的;
3. 近二年有走私等嚴重違反海關監管的行為;
4. 近二年有比較嚴重違反金融管理規定的行為;
5. 近二年有比較嚴重違反國家對外貿易法律法規的行為;
6. 近二年有其他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