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匯類

外匯活期存款

客戶憑存摺或依約定方式隨時存入或提領外匯的存款。

幣別 USD HKD JPY EUR CAD CHF AUD NZD GBP ZAR CNY
起存暨
起息點
100 1,000 10,0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0 500

開戶幣別:

以本行所掛牌者(以下同)。

開戶金額:

如上列表格起存點所列示。

計息起點:

日終餘額如上列表格起息點所列示。

計息時點:

每年六月廿日及十二月廿日各結息一次,利息於隔一工作日轉入本金。


外匯定期存款

凡款項一次存入,約定期限,憑存單或依約定方式提取者為定期存款,依到期日約定方式之不同另分為一般定期存款與指定到期日存款。

幣別 USD HKD JPY EUR CAD CHF AUD NZD GBP ZAR CNY
起存點 1,000 10,000 100,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0 5,000

開戶金額:

如上列表格起存點所列示。

計息方式:

採單利固定利率計算,於解約時支付或一定金額以上可選擇按月付息。

指定到期日定存,按議定利率,採月息計算,不足月部分採日計息。

單筆一次存入如上列表格起存點所列示金額的五倍(含)以上,可選擇按月付息。


外匯綜合存款

係將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及外幣質借等納入一本存摺內。本存款之外幣質借功能,存戶得隨申請停止或恢復。但存戶帳上仍有未清償之借款餘額者,不得申請停止。

開戶金額/計息起點/計息時點:

同外匯活期存款及外匯定期存款。


外幣匯出匯款 (含大陸匯款)

凡本行以電傳或票匯方式通知國外通匯銀行解付之匯款稱為匯出匯款。

電匯:

本行以電報委託國外通匯銀行代理解付款項。

票匯:

本行簽發以國外存同行為付款行之匯票.交由匯款人逕寄國外收款人,同時發送電文通知國外存同行,請其憑票解付匯款。

票匯簽發金額限制:

  1. 本行存款往來客戶 :每筆最高限額等值USD25,000.-
  2. 非本行存款往來客戶:每筆最高限額等值USD1,000.-

特別提醒:

  1. 入帳天期因受各幣別交割生效日、國別時差及解款行(含中介行)作業時間等因素影響,一般情況下,匯出款項約可於一~三日內到達解款行,但實際入帳日則仍需視解款行作業時間而定。
  2. 本行公告之收費標準未含中介行及/或解款行費用(簡稱國外銀行 費用),國外銀行費用依國外銀行各自訂定費率,並無統一收費標準,除聲明由申請人支付外,否則概由匯出款項中扣付。
  3. 全額匯款除原手續費與電報費外,尚需申請人另行支付全額匯款電報費及/或國外銀行費用(國外銀行費用多無法預知,常採事後補收方式),申請人應審慎考量是否使用本服務,且需承諾負擔可能衍生之國外銀行費用。

外幣匯入匯款

國外銀行通知本行解付之款項稱之。


光票託收

委託本行將外幣匯票、支票寄往國外付款地代收銀行並代為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外幣票據託收專區

進出口授信類

開 發 進 口 信 用 狀

委託本行開發信用狀以向國內外採購物資之用。

承作規定簡述:

授信類產品均需事先於本行申請相關額度,以下同。

開發信用狀時,應憑相關貿易文件開發狀申請書辦理,並按本行規定結匯成數繳存結匯保證金,其餘則委託本行融資墊付。


進 口 託 收

付款交單 (D/P)

進口廠商於貨運單據寄達本行時,前來辦理付清貨款手續並領取貨運單據,憑以報關提貨。

承兌交單 (D/A)

進口廠商於貨運單據寄達本行時,前來辦理匯票之承兌手續並取得貨運單據,憑以向海關辦理報關提貨,匯票到期時再辦理結匯(或以外匯存款)付款。


出 口 押 匯

委託本行根據開狀銀行所開信用狀之條款,審核提示之單據及/或跟單匯票後,由本行墊款或貼現( 非單據買斷行為 )上述單據及/或跟單匯票之用。

承作規定簡述:

申請出口押匯墊款時所提示之單據內容應與信用狀之條款相符。


出 口 託 收 (D/P、D/A)

付款交單 (D/P)

承作規定簡述:

貨物出口後,備妥相關貨運單據並簽發以國外進口商為付款人之匯票由本行轉寄國外代收銀行,進口商於結付貨款後領取貨運單據;本行於收到國外代收銀行匯付款項後,結付貨款予出口廠商。

承兌交單 (D/A)

承作規定簡述:

貨物出口後,備妥相關貨運單據並簽發以國外進口商為付款匯票由本行轉寄國外代收銀行,進口商於承兌遠期匯票後,領取貨運單據辦理提貨,俟匯票到期日本行收到國外代收銀行匯付款項後,結付貨款予出口廠商。


外 幣 貸 款

委託本行就營運正常週期內所需資金提供融資 。

承作規定簡述:

憑動用申請書申請及相關交易文件,經本行審核符合動用條件後核准動用額度,動用條件另定之。


外 幣 保 證

委託本行為指定之用途提供保證之用。

承作規定簡述:

  1. 憑動用申請書申請及相關交易文件,經本行審核符合動用條件後保證之,動用條件另以授信條件約定之。
  2. 存續期間自訂約日起至完全履行被保證事項清償應付一切款項之日止。
  3. 本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僅就保證受益人要求本行履行保證責任所提出之單據作書面審核,獨立判斷應否履行保證責任。

預 購 / 預 售 遠 期 外 匯 交 易

委託本行辦理預購、預售遠期外匯交易之用。

承作規定簡述:

  1. 為新台幣與外幣間之交易者,應檢具實際外匯收入需求之證明文件,並保證該筆交易均未在其他銀行重覆訂約(外幣間交易者除外)。
  2. 依前規定申請時,應依本行要求提供保證金。
  3. 遠期外匯交易得一次全額交割或分次交割。

買賣外幣現鈔

中央銀行為便利民間辦理出入境小額結匯,特許銀行得辦理簡易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買賣業務。

外幣現鈔種類:美元USD、港幣HKD、日圓JPY、歐元EUR、人民幣CNY

(以原幣買賣現鈔時,本行將酌收匯率差價,每筆最低新台幣一佰元整)

外幣現鈔面額:原則上,以下列現鈔面額為收兌依據

幣別 面 額
美元USD 1 5 10 20 50 100
港幣HKD 100 500 1000
日圓JPY 1000 5000 10000
歐元EUR 5 10 20 50 100
人民幣CNY 100

外幣現鈔專區>>

代售旅行支票

中央銀行為便利民間辦理出入境小額結匯,特許銀行得辦理簡易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買賣業務。

※旅支服務僅限個人客戶

旅支代售種類:

    1. 美國運通公司(American Express Travel Related Service Co. Inc)之美金旅行支票。
    2. 美國運通公司(American Express Travel Related Service Co. Inc)之歐元旅行支票。

旅支代售金額限制:

依據美國運通旅行支票公司政策規定,自2009年2月24日起

每一位客戶每日申購旅行支票的上限為等值USD25,000(或以其他貨幣換算為美金等值的金額)

旅支買回方式:

      1. 客戶持有本行售出未使用之旅行支票申請賣回時,應檢附原結匯水單(或賣匯交易憑證)及有關證件,並請當面於櫃檯副署簽名,依照本行買入外幣票據收費標準計收手續費及利息。
      2. 無法認定係本行售出之旅行支票時,原則以託收方式承作。

旅支買回/託收金額限制:

配合美國運通旅行支票公司申購上限政策規定,每一位客戶每日買回或託收旅行支票的上限為等值USD25,000(或以其他貨幣換算為美金等值的金額),且達等值USD10,000時,請配合答覆「大額旅行支票買入/託收提問表」。

人民幣業務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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