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措施 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

協助受對美出口影響之企業,降低資金成本、穩定營運,依「金融支持措施貿易融資利息減碼作業要點」辦理。
適用對象
申請本項利息減碼措施之企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具備對美國出口實績之廠商,或其關連產業廠商。
  2. 對美國出口實績,或關連產業廠商營業額,相較基期衰退達百分之十以上。
  3. 票、債信及整體營運情形正常。

基期衰退之認定方式如下:
自 114 年 3 月 12 日起,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對美國出口實績,或關連產業廠商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較下列任一比較基準期間衰退達百分之十者,視為符合:
  1. ◆ 113 年度同期之月平均
  2. ◆ 113 年下半年度之月平均
  3. ◆ 114 年 1 至 2 月之月平均
資金用途
符合前揭適用對象者,所申請之貿易融資資金,須用於下列用途之一:
  1. 直接或間接拓展外銷市場,以維持企業正常營運。
  2. 購置出口所需之原物料、機器設備、零組件等相關進口業務。
  3. 辦理整廠或整案輸出相關融資。
期間
自 114 年 8 月 7 日起,至 116 年 10 月 31 日止。
利息減收上限
  1. 中小企業
    融資利率年減碼最高 1.5%,利息減收金額以新臺幣 120 萬元為上限。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或第六條者適用)
  2. 非中小企業
    融資利率年減碼最高 1%,利息減收金額以新臺幣 100 萬元為上限。
  3. 實際核貸利率低於前述減碼上限者,依實際核貸利率辦理減碼。
  4. 本行採原核定利率計收利息,後續再依規定辦理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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