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風險
債券之返還本金及配息係由發行機構所承諾,故投資人須自行承擔債券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在最差情況下可能損失100%原始投資本金及利息。
提前贖回風險
如投資人提前贖回債券時,須以贖回當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贖回。因此當市場價格下跌,而投資人又選擇提前贖回時,投資人可能會發生損失。
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買回債券權利風險及再投資風險
海外債券之發行機構在多種條件或情況下,在通知投資人後,可全權決定提早買回或終止產品。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買回債券權利,將縮短預期之投資期限,投資人可能無法實現預期之報酬,且可能僅能將其本金再投資於其他利率更低之固定收益商品(亦即”再投資風險”)。此外,若債券提前贖回通常係以接近或票面價值執行,投資溢價債券之投資人將承擔本金損失之風險。
市場風險
次級市場交易之債券價格可能因多種市場與經濟情勢變化而波動,包括但不限於利率、通膨變化及整體市場下跌等。其他如政治情勢及監理法規異動等均可能對個別債券價格造成衝擊。
價格(利率)風險
債券市場價格受利率影響,當利率上升時,債券市場價格將下跌,並有可能低於票面價格而產生資本損失。
流動性(變現)風險
金融商品交易存有買賣價差,在流動性缺乏或市場交易量不足時,實際交易價格極可能會與商品參考價格產生顯著之價差,造成投資人於贖回時可能會發生損及原始投資金額之狀況,甚而市場如發生完全喪失流動性後,投資人必須持續持有該債券。
匯兌(匯率)風險
海外債券係以外幣計價,故存在新臺幣與外幣間之匯兌風險。
事件風險
發行或保證機構發生重大事件,有可能導致債券評等下降。
國家風險
債券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將導致投資人損失。
交割風險
債券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將延誤。
稅賦風險
海外所得自民國99年已納入最低稅負制之稅基,可能導致投資人之實質收益降低。臺灣地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機構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投資具損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TLAC)債券之潛在風險
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係為保護公衆利益或發行人因資產不足以抵償債務、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情事,須依註冊地國主管機關指示以減記本金或轉換爲股權方式吸收損失性質之債券。該債券發行機構屬於全球重要的系統性銀行之一,其所發行的債券屬TLAC債務工具,當發行機構出現重大營運或破產危機時,得以契約形式或透過法定機制將債券減記面額或轉換股權,可能導致客戶部分或全部債權減記、利息取消、債權轉換股權、修改債券條件(如到期日、票息、付息日)或暫停配息等變動。
監管機構行使處置權(Resolution/ Bail-in power)風險
債券被發行機構之監管機關認定為具損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債券時,在發行機關進入處置程序(Resolution process)時,監管機關可不需經債券投資人同意行使處置權(Resolution/Bail-in power),在發行機關尚未發生違約事件前,最差狀況下,投資人將損失所有投資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