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險」是結合保險與投資二方面功能的保險商品。此種商品的保費區分為保險部份及投資部份,投資部份採專設帳簿方式處理,投資標的依保險契約約定、指定或同意方式決定,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壽險公司不保證將來的收益,也不負責投資行為所致的獲利或虧損,投資風險大部份也必須由保戶自行承擔。
一般而言具有下列三大特色:
一、專設帳簿:依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經營投資型保險之業務應專設帳簿。而且如果保險公司破產時,專設帳簿的資產只有該保單保戶得主張。
二、保戶自負盈虧:如果保險公司沒有保證最低投資報酬率的話,對於投資型商品專設帳簿部分所產生的投資收益或虧損,將全部由保戶自行承擔。
三、費用揭露:投資型保險的相關費用均須對外公布,亦即費用必須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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