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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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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標的,如發生危險引起損失時,則給予一定金額的補償,亦即以「人」為保障,包含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等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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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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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只是人身保險的一部份,兼具保障與儲蓄理財雙重功能,具社會性、公共性的特質;種類可分為:終身壽險、定期壽險(又稱死亡保險)及養老壽險(又稱生死合險或儲蓄壽險)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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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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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得分配公司可分配盈餘的保險。其分配常稱分紅。可分配紅利即實收保費和實際成本之差額,故紅利多寡,得視保費和成本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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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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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費率是指依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職業危險分類而制定的保險費等級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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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契約與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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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申請投保時,保險公司可以單獨出單的保險商品稱為主契約,不可單獨出單,只能附加於主契約出單者,稱為附約。除特別約定外,一般而言附約的保險效力,隨主契約的保險效力停止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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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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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保險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意外受傷或過了等待期後因罹患疾病完全失去工作能力時,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內容定期給付保險金。一般而言,當被保險人因為意外受傷或罹患疾病無法工作以致失去謀生能力,就是「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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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準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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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公司將保險費率平均分擔於繳費期間,每年繳交相同的保費稱之為「平準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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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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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金額」是指被保險人於契約約定的期間內仍生存時,保險公司分期給付之年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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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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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險是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仍然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生存保險不同於死亡保險在於保險金的給付是以生存為給付條件;因此,生存保險以儲蓄為主,亦被稱為儲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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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合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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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約定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死亡、完全失能或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保險公司依契約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稱為生死合險,通常又稱為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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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額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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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額壽險是保險業為因應通貨膨脹及市場利率波動,在有最低保額保證下投資風險由保戶自行承擔的保險產品,最大的特點是保險公司將扣除死亡成本及附加費用後之現金價值存入「分離帳戶」中,獨立的會計作帳及投資於指定之標的,保險公司應就該投資運用的結果來增減死亡或全殘保險金額,因此被保人死亡或完全失能時,保險金額之給付亦隨保險期間不同而變化,故稱為變額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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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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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費指在某種特定情況下,可以免繳未到期的保費,而可使契約繼續有效。例如被保人發生失能、完全失能期間,或經醫生判定「生命末期」期間即可免繳續期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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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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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事故、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標的及同一保險期間,與數個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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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限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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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予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保險費應繳日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會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若於寬限期間內仍未繳付續期保費,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停效,保險公司不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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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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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年金區分為兩個階段:一為累積期,另一為清償期;即保戶先繳費一定的期間(累積期),再由保險公司在一定期間或保戶退休後開始給付年金(清償期)。該年金可以躉繳保費或分期繳保費方式購買。如在年金開始給付前,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公司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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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期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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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保險年度和保險公司營業年度並不一致,故所繳的保費部份是屬於下一營業年度,稱為未滿期保費,而已過期的保費則稱為滿期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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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支實付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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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險之保單條款,被保人實際所發生之費用(通常包括醫療、護理與住院治療費),保險人均給予給付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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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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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為企業或機關團體等,其與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契約稱為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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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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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被保險人於壽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經保險公司指定醫師依據醫學及臨床經驗認定,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內者,認定為「生命末期」。被保險人經診斷認定為「生命末期」者,保險公司按契約約定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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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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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的一部份是準備將來支付保險金而積存於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將此積存的保險費,做最有利於投保人的運用。因此,保險費已預先收取、並加以運用、而獲得收益,故應予以一定比率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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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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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詐取保險金而故意之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或擴大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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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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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之一部或全部,轉向其他保險人再保險之契約行為,俗稱轉保或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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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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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金又稱解約退還金、退保價值或現金價值,是要保人終止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年金給付期間開始前終止契約,保險公司依據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應償付要保人的金額,但保險公司通常會扣除一筆解約費用,另如有尚未繳清之保單貸款本息或墊繳保費本息,於給付前也一併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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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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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險契約係指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依約定的條件及期間(被保險人生存或特定期間)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的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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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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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能保險就是保戶在保險公司有一個「個別帳戶」,保戶可不定期並隨個人意願繳付不固定的保險費,也可不定期隨個人意願增加保額或減少保額,保險公司會將所繳保險費扣掉營業管理費或附加費用,全部放入保戶的個別帳戶中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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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順位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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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順位受益人是指,在原始受益人較被保險人先身故的情況下,被指定接受給付的替代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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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標準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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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保險公司會依被保險人身體狀況及職業等進行核保審查,若須加費或削減保額者稱為「次標準體」,如過胖或糖尿病患者即屬「次標準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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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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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保險就是僅在被保險人身故時,由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的保險。死亡保險依保險期間為定期或終身來分類,死亡保險可分為定期保險及終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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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差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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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差益是指實際死亡人數比預定死亡人數少時,對保險公司收取保費產生的利益。反之,則稱為死差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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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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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保險契約因一次延遲繳費而導致停效,保險公司通常有「自動墊繳」辦法,以維護保戶的權益。若保單交了一年或兩年以上,保單即具有現金價值(解約金)。除非當初要保人以書面反對,否則此時保險公司會進行自動墊繳,以維持保單的效益;但保戶需支付保險公司自動墊繳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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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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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繳費僅剛好足繳付某一定額保險在某一段期間內所需要的保費而已。通常保單如依上述基礎發單則稱為一年更新定期保險,而淨自然保費率稱作一年更新費率;自然保費依被保人年齡增加而每年增加,在實務上一年更新保險很少使用,因為很少有人願意或有能力在年老來負擔此種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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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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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保險公司之立場而言,自被保險人失能之日起,持續失能不斷達約定期間後,保險公司才開始給付失能保險金,此約定期間為稱為「免責期」,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可選擇免責期間,例如:十五天、三十天、六十天或三百六十五天,通常免責期越長保費越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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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保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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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準備要投保但尚未與保險公司簽訂契約者,或已簽訂契約但保險公司尚未通過核保程序者,統稱準保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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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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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保險即意外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遭受外來突發的意外事故,以致身體受傷害而造成失能或死亡時,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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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變動型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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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金開始給付前,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受繳費頻率,每次繳費金額及宣告利率的高低而影響。換言之是非保證之金額,至於年金開始給付後所換算成之每次可領取年金金額是固定或變動的則視保戶所選擇的給付方式而定,可選擇每年領取固定年金金額或選擇領取同樣受每次宣告利率高低而影響其金額之變動年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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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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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存在於財產保險中,指投保之保險金額大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此情形較易誘發道德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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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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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投保是指投保的保險金額超過被保險人的可保價值、或是超過要保人繳費能力的保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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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期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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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年金契約,它在購買後第一個付款期間終點,提供第一筆年金付款,這期間可能是每月、每季、半年或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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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差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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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差益是指實際所用的營業費用比依預定營業費用率所計算之營業費用少時所產生的利益。反之,則稱為費差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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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期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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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期年金保險」為保險費躉繳(一次繳清),於契約生效後即進入年金給付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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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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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被保人之立場而言,指被保險人自申請投保後,保單持續有效達約定一段期間以後才發生的疾病,保險公司始理賠,此約定期間為稱為「等待期」,通常為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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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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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義務是指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要保書上「告知事項」部分的書面詢問,有據實填寫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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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額繳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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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清保險是在不變更原來保險期間與條件但降低保險金額的原則下,就當時契約所積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及保單貸款本息、欠繳保費、墊繳保費本息後之餘額為準計算,以躉繳的方式購買所能保障的金額,從此保戶不必再繳納保險費,該契約繼續有效,直到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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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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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準備金是人壽保險公司向保戶收取了保險費後,為了能依保險契約規定,在將來能夠完全履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予以提存之金額,就稱為責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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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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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得在任一契約週年日,符合更約權條款相關規定下,免附被保人健康聲明書且免體檢,申請變更為該保險公司仍銷售之其他個人壽險保單。保費仍依原投保年齡計算,另計算更約前後解約金差額,多退少補;若同時增加保額,則增額部份應補足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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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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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是指對他人造成財產或身體損害時,依法對他人所應負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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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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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就是以其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並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傷害為保險理賠要件的人,也就是保險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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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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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契約中,訂立一定期間為保險期間,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身故或完全失能,保險公司負有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若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然生存,則保險契約終止,保險公司自即日起無給付保險金責任,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無權要求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內容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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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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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聲明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並無缺陷的簽名文件,是停效保單在申請復效時必須具備的文件之一。此外,在加保時也可藉由本聲明書來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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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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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人壽保險單(保險期間一年期以上者),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若依各項預定利率向保戶收取的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的差額產生盈餘者,即將盈餘依保險種類、保險經過期間、保險金額等計算,將年初繳納的保費其中的一部分退還給保戶此稱之為「保單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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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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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健康保險」是指被保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或過了等待期後因罹患疾病後,所造成的醫療費用損失或暫時無法工作的收入損失,由保險公司依保險內容給付保險金的保障。大抵可區分為實支實付型健康保險與定額給付型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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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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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是保險保單的一項條款,保險公司排除某些危險或是限制保障範圍,或指某些起因與狀況在保單上不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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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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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貸款是長期人壽保險契約於交付保險費(通常一年以上)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範圍內(例如: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八成)向保險公司申請保單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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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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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壽險公司在收到保險費後,會有壽險公司的正式收費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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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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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是指經營保險事業的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的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責任,負擔賠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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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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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壽保險時的契約年齡即保險年齡,是計算保費的要素之一,目前壽險公司多採最近生日法來計算保險年齡,這是為了要盡量接近實際年齡來計算保費。算法是:足歲年齡中未滿一歲的零數,如果超過六個月,就多加一歲;如果未滿六個月或剛好滿六個月,就不加計一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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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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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利益又稱「可保權益」,是指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因具有利害關係而可享有的合法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要保人會因為被保險人的身體受傷或死亡時遭受損失,導致經濟上的困難,若無發生保險事故,則繼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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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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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價值準備金則可視為保戶過去所繳保費扣除必要支出後存在於保險公司用來支應未來保險金給付之金額,舉凡要保人辦理保單貸款、更約、加/減保、減額繳清或展期定期、計算保單分紅等皆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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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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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保費是指保險人所收取之保險費中,備作保險事故發生時,支付賠款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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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平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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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平安保險是一種短期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主要保障人們在旅遊期間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事故,以致身體受到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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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定期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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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定期保險是在不變更當年度保險金額的原則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單貸款本息、墊繳保費本息後之餘額),以當時契約所積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及保單貸款本息,欠繳保費及墊繳保費本息後之餘額來計算,以不超過原來保險期間為準,使契約能繼續有效到某特定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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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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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書是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主要內容包括: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地址、電話、身分證字號;受益人姓名;要保事項;要保人、被保險人告知及聲明事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簽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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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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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後,會依預定利率、預定費用率及預定死亡率來精算保費,並依不同保單種類、不同保額、不同年齡及身體狀況來計算出要保人每期所應繳交給保險公司的不同金額,此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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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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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在投保之前,身體上已經發生的疾病或是有健康上的異常,即所謂的「既往症」。若有既往症,在投保時一定要詳細告知保險公司,如果有故意隱匿、或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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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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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率是指每一單位的保險金額,於一定保險期間的保險費。如:每萬元保險金額,每年年繳保費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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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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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於保單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如不滿意投保選擇,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向保險公司申請撤銷所有投保的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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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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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單是要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訂立保險契約的文件,記載契約條款及相關約定(如:批註、特約條款)等各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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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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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對被保人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人壽保險契約,並負有繳交保險費義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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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自動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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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若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時,保險公司在取得要保人同意後,得以該保單所有之現金價值墊繳應繳保險費,使契約繼續有效此稱為「保險費自動墊繳」。但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則契約效力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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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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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受益人是要保人指定有權獲得理賠金的人。指定受益人並無人數的限制,要保人可不指定或同時指定數人為受益人,也不限於自然人,法人亦可被指定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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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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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係指保險期間屆滿前,保險人或要保人依據保單條款之約定主張保險契約不再有效之行為,如壽險契約約定之保險事故已發生或要保人提出解約之申請後契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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