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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班機延誤費用之給付 |
班機延誤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失接已確認之轉接班機,且於其到達轉運站後四小時內無其他任何可代替之空中交通工具前往目的地。
(2) 被保險人已經確認之班機延誤四小時以上、或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無法登機,且於該機預定起飛時間四小時內,無其他任何班機可供轉搭前往目的地者。
前述已經確認之班機不包括自本國出發且在報到前已確定延誤或取消者。
被保險人的預定行程若係一接續性的行程,雖該行程發生一次以上之班機延誤事故,本公司對於因此所生之班機延誤費用,仍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每人每一事故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班機延誤時,本公司同意賠償被保險人班機延誤期間滯留於出發地或轉機失接地所生之下列費用:
1.合理且必要之膳食費、住宿費用。
2.來往於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
3.延誤期間電話費用。
4.因住宿且行李已交寄時,為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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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卡: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 10,000 元整為限(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以新台幣 20,000 元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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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卡: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 7,000 元整為限(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以新台幣 14,000 元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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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卡: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 7,000 元整為限(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以新台幣 14,000 元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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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火車站建站百年紀念普卡,比照金卡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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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李延誤費用之給付 |
被保險人於其所搭乘之班機抵達目的地(但不含原出發地或居住地)六小時後尚未領得其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本公司同意賠償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因行李延誤所必需購買日用必需品之費用,及為領取行李,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
,但保險公司賠償金額以不超過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
- 白金卡: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10,000 元整為限(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以新台幣 20,000 元整為限)。
- 金 卡: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 7,000 元整為限(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以新台幣 14,000 元整為限)。
- 普 卡: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 7,000 元整為限(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以新台幣 14,000 元整為限)。
- 台中火車站建站百年紀念普卡,比照金卡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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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行李遺失費用之給付 |
被保險人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遺失或在抵達目的地(但不包含原出發地或居住地)機
場二十四小時後仍未送達,則視為行李遺失。本公司將賠償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五
天(120小時)內,領回行李前因行李遺失而緊急需要購買日用必需品之費用。及為領取行李,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 前項費用係指超過行李延誤費用之額外費用,惟賠償金額以不超過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
- 白金卡: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 30,000 元整為限(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以新台幣 60,000 元整為限)。
- 金 卡: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 30,000 元整為限(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以新台幣 60,000 元整為限)。
- 普 卡: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 20,000 元整為限(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以新台幣 40,000 元整為限)。
- 台中火車站建站百年紀念普卡,比照金卡給付標準。
※理賠若為行李延誤,在超過24小時後會以行李遺失理賠,在理賠上會採二擇一方式,不會同時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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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不保事項 |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 被保險人未採取合理及必要之措施尋找或回復遺失之行李。
- 被保險人未向目的地之機場或航空公司有關單位通知行李之延誤或遺失,並取得行李意外報告表。
- 被保險人留置其行李予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
- 相關班機所屬航空公司破產所致者。
- 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 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者。
- 遭任何政府、海關之扣押、沒收、檢疫或焚毀所致者。
-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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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班機延誤、行李延誤或遺失保險金的申請 |
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十天內,填妥理賠申請書與下列文件一併送達保險公司:
- 持卡人之刷卡記錄(如特約商店所提供之刷卡收執聯或存根、銀行所出具之信用卡帳單)。
- 被保險人機票或登機證之影本。
- 申請相關費用之單據正本。
- 航空公司出具之班機延誤或失接相關證明 (包括原班機及轉機時間)。
- 航空公司或機場所簽發之行李延誤證明、行李遺失證明文件。
- 保險金申請書。
- 持卡人信用卡正反面影本。
- 被保險人配偶、子女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 行李票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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