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款業務─個 人 金 融 放 款 服 務 |
|
| ▍回上一頁 |
| |
房 屋 購
置 貸 款 |
| |
1. 具有行為能力,信用良好,有正當職業並具還款能力之購屋人。 |
| |
2. 於取得所購房屋之使用執照或土地及見建物所有權狀二年內者。 |
| |
3. 得申請本貸款,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 |
| |
4. 採用分期償還放款方式 約定,寬限期間按月付息,寬限期屆滿即採年金法或本金平均法,按月攤還。 |
| |
綜 合 消 費 貸 款 |
| |
1. 本行為加強服務客戶,協助解決因裝修住宅、購置傢俱、電器用器、子女結婚、 升學及其他家計週轉等所需資金,特辦理本項貸款。 |
| |
2. 凡有固定職業及償還能力,且於本行存款往來一個月以上者,得申請本貸款。 |
| |
3. 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 |
| |
4. 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或「按月平均攤還本金」方式擇一辦理。 |
| |
貸 款 本 金 平 均 攤 還 法 |
| |
本金平均攤還法是將本金平均在貸款期間償還,每期償還的本金均相同,而每期所攤還的利息卻因累積未攤還之本金逐漸減少而減少,因此,每期所攤還的本利和會越來越少。 |
|